·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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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傳 者:hanxiao |
下載次數:18 |
上傳時間:2008-12-03 13:4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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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世界海洋管理的教學分析和建議
世界海洋的管理一直是人類面臨的挑戰之一。海洋面積遼闊,涉及150多個獨立國家的國界。維護公海自由的斗爭持續了幾個世紀。不僅;因海國家對部分海域有主權要求,一些內陸國家也要求分享海洋。
某些國家甚至因各自要求的領土管轄范圍上的沖突而發生糾紛。海洋環境區域差異很大,工業發達國家向海洋中排放的污染物,要比發展中國家多得多。20世紀60年代初,大洋多金屬結核的發現,在國際上引起了關于國際海底及其資源的法律地位的激烈爭論。因此,與海洋有關的環境問題、領土要求問題與資源所有權等問題始終是國際海洋法會議的主要議題。
20世紀中葉以來,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在40年代,世界海洋還被置于少數霸權國家的控制之下。進入60年代后,國際形勢和國際關系力量對比發生轉折,世界民族解放運動取得決定性勝利,這些新獨立的國家和已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紛紛提出反對海洋霸權、爭取平等的海洋權的要求。早在1958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就提及海洋和海洋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遺產。1970年,第25屆聯大通過了“各國管轄范圍以外海底及其底上的原則宣言”,表明國際海底及其資源適用于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已經得到國際上的普遍承認。1973年12月,聯合國召開了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經過9年會議上的爭論,在1982年4月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認公海、國際海底的海洋資源屬國際共管、共享。
公約所確立的新的海洋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是擴大了沿海國家的管轄海域面積和管轄權力,確認沿海國家對于管轄海域的海洋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國家管轄海域按其法律地位的差別,可分為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這四種主要區域。從行使資源主權權利方面講,國家管轄海域可以被視為海洋國土,這些管轄海域中的海洋資源應當與陸地國土一樣,得到重視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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