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中國石油刊登《網上路演公告》之日,作為“2006年亞洲最盈利公司”,其在2007年6月30日確認為預計負債的資產棄置義務高達191.86億元,這無疑是新準則將上市公司所擔負社會責任引入會計系統的最好體現。
在2005年兩項具體規定油氣勘探和生產活動棄置和處置程序的省級法規出臺之前,中國石油對境內棄置的油氣資產不存在采取任何棄置措施的法定或推定義務。出于安全方面的考慮,僅對處于人口稠密地區的特定井,在棄置時采取了加蓋或封堵措施。上述兩項省級法規出臺后,中國石油在2005年制定了標準的棄置程序,包括井的封堵、計量間和其他相關設施的拆除以及原有地貌的恢復。由于此項法規的改變并結合有關實際情況,中國石油不僅對位于上述兩省棄置油氣資產的棄置措施承擔法定義務,還對位于境內其他省份和境外的棄置油氣資產的棄置措施承擔了推定義務。
由于確認油氣資產棄置義務是針對油氣資產未來的棄置支出,因此其金額等于預計未來支出的現值。對于符合確認條件的棄置義務,應確認為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相關井及相關設施原價,并計提折耗。2007年6月30日、2006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和2004年12月31日,中國石油確認為預計負債的資產棄置義務分別為191.86億元、184.81億元、141.87億元和0億元。
2007年6月30日和2006年12月31日,其油氣資產原值中與資產棄置義務相關的部分分別為175.55億元和174.10億元。2007年上半年和2006年度,計提的折耗分別為7.79億元和16.70億元。
在油氣資產的使用壽命內,中國石油還對有關油氣資產棄置義務采用實際利率法確定各期間應承擔的利息費用。2006年其財務費用總額為13.22億元,其中對確認為預計負債的資產棄置義務,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就達7.9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