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走出去”步伐逐漸加快,我國相關對外投資政策建設顯得有些滯后。為了適應“走出去”步伐,建議從五個方面著手完善能源類境外投資政策。
1991年,當時的國家計劃經濟委員會向國務院報送了《關于加強海外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意見》指出:“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大規模到海外投資的條件。”因為這樣的政策環境,我國當年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僅為10億美元。
時移世易,20年過去了,我國的綜合國力和企業實力已經不可同日而語。對境外投資政策也由限制轉為鼓勵支持,審查程序不斷規范和簡化,外匯管制也漸趨寬松,保障性政府服務不斷完善。
然而金融危機前后這兩年,我國對外投資尤其是石油行業投資如火如荼,原有的對外政策有些已經不能滿足石油企業所需,相關政策建設方面也表現出許多不如人意的地方。
政策隱現三問題
2004年10月1日,商務部發布了企業早就盼望的《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就在企業覺得有法可依的一周后,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上述兩個部門在境外投資的核準過程中各有分工——通常所說的“商務部審核企業、發改委審核項目”,但由此導致了企業需要分別向兩個部門申報兩份繁簡不同的文件。
這只是一個縮影,目前我國對外投資政策存在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具體表現有三方面。
缺乏基本法。迄今為止,我國的境外投資已經開展了20多年,到2007年底對外直接投資累計凈額(存量)也已經多達1179.1億美元。但我國還沒有出臺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對外投資的基礎性法律,已有的規定仍然以國家多個相關部門的“數個”部門規章為主,缺乏足夠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由于沒有一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高層次基本法,當前在我國的石油“境外投資”領域依然是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導致審批內容重疊、職能交叉過多,大大降低了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效率,對此企業反應強烈。在將來的國家政策或立法中,應當明確一個對外投資的牽頭部門,由一個部門來負責受理企業申報,然后再由這個牽頭部門來找相關部門“會審”,決定是否核準企業的對外投資。
保障性服務有待完善。截至2009年3月我國商務部出臺《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客觀地說,我國政府已經針對境外投資出臺了較為完善的支持性、保障性政府服務,下一步只要認真落實即可。但在信息服務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例如,當前,我國眾多的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所獲得的大量經濟信息一般僅僅是報送給上級主管部委,然后再在政府相關各級、各部門間傳遞,是一條單向、封閉的信息通道,使得已經或將要進行境外石油投資的企業難以獲取、利用上述信息。
需要具體政策支持。從對外投資數額的實際情況來說,我國的石油對外投資直到進入21世紀才有了真正的快速發展。但限于實力及起步較晚,當前,我國對外投資的政策多數仍主要停留在為對外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氛圍的宏觀層面,多為原則性鼓勵,真正具有實質內容的具體支持政策還有待于我們不斷深入研究,擬定發布。如,研究減少行政干預、取消冗余審批環節,把握好企業自主和政府管理的權限邊界,從而簡化企業境外投資的審核程序;繼續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在財政、稅收、外匯、信貸、保險、人員出入境等方面對企業的“境外投資”予以進一步的具體政策支持。例如,商務部、財政部可以設立境外投資企業人員培訓基金,由國家財政出資,為企業培養更多跨國經營人才。
再如,在避免境外投資雙重征稅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試點實施境外投資加速折舊、延期納稅、減免降低企業及境外員工的所得稅、關稅、增值稅等優惠性支持政策,允許企業提留總投資額的20%左右作為虧損準備金,對資源能源境外勘探開發類投資給予技術援助和資金補助。特別值得提出的是,借鑒日本、韓國支持本國企業境外投資的經驗,我們必須制定更加詳細可行的產業指導政策,支持企業“走出去”做大做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