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黨中央、國務院將煤炭行業列為中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調整的戰略重點之一,期望通過市場配置資源、部分行政手段等多種方式化解煤炭行業產能過剩問題,推動煤炭企業實現脫困發展。國務院于2016年2月1日印發《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以下簡稱“7號文”),對煤炭行業“去產能”工作進行總體部署,隨后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委配套印發8個專項配套政策,2016年度中央獎補資金也已向地方撥付到位;此外,主要產煤省(區)也相繼出臺“去產能”的工作方案,煤炭行業“去產能”工作已經進入全面實施階段。但是“去產能”是否能夠取得真正的成效,以下存在的“悖論”有待政府和企業思考解決。
煤價上漲,未必能帶領國內煤炭生產企業“脫離苦海”。
“7號文”提出“從2016年開始,按全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產能。”如果合法生產煤礦按照本規定正常生產,意味著現減少了16.4%的產能。伴隨著煤礦產能的縮減,煤炭生產企業在縮減自身生產經營成本的同時,更多期待著煤價能夠較大幅度的反彈。但是根據今年1~6月煤炭行業的經濟運行形勢數據,這種期望的出現并非那么容易。由于房地產等行業出現短期回暖帶動鋼鐵行業需求回升,煉焦煤煤價在4~5月之間出現上調,上漲幅度較大,根據統計數據,上半年每噸累計上漲100元至150元,基本恢復至去年同期水平,但煉焦煤價格繼續回升的可持續性不容樂觀。動力煤價格由于一是電力需求繼續回落,二是今年南方雨水豐沛,水電出力對火電產生替代作用,穩中趨升,目前,5500大卡動力煤的主要生產地“上站”含稅價格為每噸265元至275元,主要消費地提貨價格為每噸455元至465元。動力煤價格上升空間也不是很大。
此外,國內煤炭生產企業還需要面對經濟全球化的競爭。據海關總署統計2016年上半年,我國累計進口煤炭1.08億噸,同比增加819萬噸,增長8.2%。我國煤炭資源地質及開采條件較美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等主要產煤國相比相對復雜,可供露天開采的煤礦比例較低,僅為,因而帶來的煤礦開采成本較高。此外,我國煤礦較其他主要產煤國相比,人員數量較多、綜合機械化水平較低,同時又面臨物流成本偏高的困境,因而我國煤礦的競爭力與國外相比相對較差。
隨著國家經濟進入“新常態”,供給側結構改革工作不斷深化,我國經濟結構不斷調整,“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戰略思想深入落實,能源供給結構不斷調整優化,我國能源消費增長速度也將出現放緩。在此背景下,在國內可再生能源消費份額不斷增長的替代作用下,煤炭消費需求也將繼續回落。與此同時,在煤炭消費總體下降的背景下,盡管“去產能”工作將會取得更大的效果,煤炭價格會有一定程度回升,但與此同時面對進口煤的沖擊,煤價回升的空間有限,不能保證煤價的上漲能彌補產量下降帶來的收入;煤價的回升將加劇進口煤對國內市場侵蝕,煤炭企業經營仍面臨很大困難。
煤炭生產企業選擇優先開采賦存條件較好的厚煤層,未必能增加產品的競爭力。
在當前煤炭行業經濟運行形勢長期處于低位的情況下,部分煤炭生產企業為了盡快“扭虧為盈”,增加企業營業收入,選擇優先開采煤質較好、煤層厚、開采技術條件相對較好,開采成本較低的煤層,而煤質較差、煤層較薄、開采技術條件相對較差,開采成本較高的煤層暫緩開采。煤炭生產企業為了提高煤炭產品的質量,增加企業收入無可厚非,這也是從供給側方面進行優化所謀劃的一種手段。但是這種做法很可能會影響企業的長期競爭力。暫且撇開這種做法對煤炭資源回采率的影響,試想現在所有煤炭生產企業都同時開采自己最好的煤質最好、煤質好、開采技術條件最好、生產成本最低的煤層,經過市場的充分競爭后,必定會有不少企業的煤炭產品不具備比較優勢,仍然會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下風,而被市場所淘汰;采取這樣的手段并不能改變它們的命運。
此外,煤炭生產企業為了眼前的利益,毫無保留地透支自身的“家底”,未來伴隨著我國煤炭工業開發的繼續西移,煤炭物流成本的繼續增高,開采技術條件的繼續惡化,我國的煤炭生產企業如何能憑著自身剩余的“家底”與具有低廉開采成本和運費的進口煤相競爭?
眾所周知,我國是以煤炭為主體能源的國家,即使到2030年,煤炭消費仍將占據我國全部能源消費的50%左右,煤炭在我國能源消費體系中的地位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縱容煤炭生產企業不斷透支自身的“家底”,不但會影響我國煤炭生產企業乃至我國煤炭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而且引發進口煤的不斷侵蝕,還會嚴重影響我國的能源安全。
對于兩個“悖論”的建議
面對煤炭消費需求不斷收縮,進口煤利用自身低成本、低運費優勢擠占內地市場的未來,國家和地方政府應盡快出臺煤炭行業僵尸企業退出及債務處理的相關政策,加快煤炭行業“三去一降一補”工作進程,推動煤炭行業僵尸企業的關閉和債務處置工作;同時通過政策、金融等手段多措并舉引導煤炭生產企業加快整合、重組,進一步提高煤炭行業生產集中度,優化煤炭行業供給結構,進一步提高要素生產率,實現煤炭行業的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過合理的整合、重組,增加我國大型煤炭企業的競爭力,提升企業的定價權,增加國內煤炭企業與國外煤炭企業競爭的砝碼。
此煤炭企業應該從自身實際出發,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精神,應有“壯士斷臂”的勇氣,關閉落后產能,尤其是僵尸企業應快速、主動退出。此外煤炭企業應以長遠考慮,制訂戰略發展規劃;優化自身產品結構,調整開采布局,在保證人員再就業的前提下,減人減面;在合理配采的同時,提高企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