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時間,中石化調查組南下北上。
4月25日,剛剛上任的中石化集團董事長傅成玉率眾高層高調宣布中石化調查組關于百萬買酒事件的調查、處理結果,主角兒魯廣余被免去中石化廣東石油分公司(下稱“廣東石油”)總經理職務,并被罰款13.11萬元。
中石化對魯廣余罰款的背后,掩蓋了魯廣余涉嫌特大貪污的事實,更涉嫌系統財務造假的事實。到底誰才是擁有對百萬買酒事件真正調查處理權力?誰又來維護法律的尊嚴?
百萬買酒事件充分暴露了國企一把手專制的毒害,魯廣余買酒給國企敲響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缺失的警鐘,專制是導致管理層腐敗的毒藥。
喝掉13萬元紅酒 百萬買酒案中涉嫌貪污
4月25日,中石化新任董事長傅成玉帶隊,攜集團過半數黨組成員和天價酒調查組骨干,分別在廣東和北京兩地公布調查結果。
根據中石化公布的調查結論,2010年9月份,魯廣余未經該公司領導班子研究,私自安排下屬從貴州茅臺[185.81 0.46% 股吧]銷售有限公司購進茅臺酒480瓶、紅酒696瓶,兩項貨款共計158.90萬元。
目前,該批茅臺酒已售出450瓶,剩余30瓶存放在廣東石油物品庫房;紅酒沒有賣出,目前已有613瓶用于業務接待,總價值13.1124萬元,剩余高檔紅酒81瓶,價值49.9520萬元。
中石化公布的處理決定是,免去魯廣余廣東石油總經理職務,降職使用。同時,對魯廣余給予經濟處罰,對已消費的13.11萬元紅酒費用,由其個人承擔。
對于剩余的酒以及銷售酒的款項處理時,傅成玉表示,對于賣掉的酒的款項要用來平賬,一旦沒有平賬,公司將把這些酒作為違紀違規的物品將其銷售掉。
中石化的快速處理背后,掩蓋了重大刑事案件。
誰能對當事人魯廣余擁有最終的調查處罰權力?中石化?顯然不是。購買名酒的159萬元屬于公款證據確鑿。沒有經過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就擅自挪用該巨額公款購買高檔名酒。魯廣余的行為是否涉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中石化是國有企業,款項是公款。魯廣余到底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呢?現年57歲的魯廣余出生于江蘇省鎮江市句容縣, 1976年9月起,21歲的魯開始在句容縣石油公司工作。1998年,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成立后,魯成為中石化員工,先后擔任過句容縣石油公司財務科長、副經理等職務。2005年,魯廣余獲提拔,擔任中石化江蘇石油分公司副總經理職務。其后不久,調至貴州石油分公司,任總經理。四年之后的2009年9月,空降廣東石油,任總經理。不難發現,魯廣余是任命的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而不是招聘人員,身份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條件。
挪用公款罪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這一點在中石化的調查中已經毫無疑問,購買百萬名酒就是魯廣余一個人違反規章制度干的。挪用公款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要歸還,可是在百萬買酒案中,魯廣余只是為了應付檢查,甚至出現過虛假銷售平賬的情形。更為重要的是居然自己消費了13萬多元的紅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