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 趙超 陳菲)記者1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出臺司法解釋,并將于2011年7月1日實施。
1998年到2008年間,我國沿海發生了718起船舶溢油事故,溢油總量達11749噸,其中溢油50噸以上的事故34起。
司法解釋規定,兩艘或兩艘以上船舶泄漏油類造成油污損害,受損害人請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泄漏油數量及泄漏油類對環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夠合理分開各自造成的損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別承擔責任;不能合理分開各自造成的損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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