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8月26日社論《壟斷企業暴利加劇通脹威脅》,以中國石油為例發表了一些評論。其中關于中國石油的部分表述與我公司的實際情況不盡一致。為協助媒體更好地認識和報道中國石油,我們將有關實際情況附后,供參考。
一、中國石油股份公司不同于中國石油集團公司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石油股份公司”)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簡稱“中國石油集團公司”)最大的控股子公司,于2000 年分別在香港和紐約上市。到2006年底,擁有員工44.6萬人(不包括市場化短期用工)。中國石油集團公司是中國石油股份公司的母公司,到2006年底,擁有在崗員工158.9萬人。目前,中國石油集團公司代表國家,擁有中國石油股份公司88.21%的股權。
此次在港發布業績的主體是中國石油股份公司。該文中以中國石油集團公司薪酬總額除以股份公司員工總數,進而得出“中石油管理層薪酬高得驚人”的結論是不準確的。
二、中國石油12%利潤被外國投資者拿走的說法是誤解
目前中國石油有約12%境外上市的流通股份,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石油每年有約12%的利潤被外國投資者拿走了。按照同股、同權、同利的原則,股票市場的投資者每年通過企業派息分得的是企業“股息”,而不是企業利潤。中國石油一直保持穩定的派息政策,即每年約把稅后利潤的45%用于股息分配。也就是說,中國石油的境外投資者每年分得中國石油股息約12%。而88%左右的“股息”是分配給了國有股東。
從中國石油流通股股東的收益情況來看,只有一小部分來自于企業分紅,更多的收益是依靠股票價格上漲實現的。如巴菲特,他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股票價格的上漲,真正的企業分紅并不多。同時,像巴菲特這樣的著名國際投資者持有中國石油股票,在很大程度上還起到了示范和帶動效應,帶動了國有資產的市值增長,也為國有資本融資創造了條件。總體來看,部分外國投資者占有一小部分股權,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國有企業的改制,對國有企業的規范管理和中國石油的快速發展是有其積極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