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企業漏油連連造成嚴重的生態污染
7月16日14時25分,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常減壓蒸餾裝置因換熱器泄漏發生火災。中石油集團15日晚間也在網站披露了這起事故。中石油表示,公司第一時間成立事故處置領導小組,采取一切措施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確保消防水不流入海,確保不發生次生事故。中石油副總經理沈殿成已率相關人員趕赴現場。
記得在去年,大連新港至中石油大連保稅區油庫輸油管線在油輪卸油作業時發生閃爆,引發管線內原油起火,致1500噸油入海,造成震驚中外的重大公共事故。如今,中石油又在同一時間,幾乎在同一地點(今年發生事故的廠區與去年輸油管道爆炸火災事故僅隔一道海),再次發生重大火災,這不得不令人對石油企業頻發事故,進行深刻反思。
近日來,石化企業事故不斷。先是中海油蓬萊漏油,緊接著,又出現綏中油田發生溢油事件,中海油惠州煉廠也發生泄漏著火事件。石化企業之以事故不斷,主要原因在于,無論是重大災難性事故,還是污染了江河,他們承擔的責任,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細心的人不難聯想到,近年來,石化企業在制造河流污染事端后,在經濟賠償方面一點也不仗義,既不按套路出牌,也時常在事后推諉扯皮。尤其令人記憶猶新的是,2005年的松花污染事件,一聲爆炸響過,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的100噸左右的致癌物質苯、硝基苯進入松花江水體,長達939公里的松花江干流沿岸居民工作生活均受到嚴重影響,對當地漁業一項損失就高達18億元。然而,中石油在發生這起震驚中外的公共事件后,只字不提賠償二字,僅羞答答拿出500萬小錢,向當地政府治污進行所謂的“捐助”。
按照現行法律,石化企業造成河水污染事件,進行經濟賠償是天經地義的。因為,我國《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我國《刑法》也明確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除企業責任人受到刑事處罰外,還要進行經濟賠償。
可是,石化企業憑著壟斷國企的傲慢與霸道,再加上有法不依,執法疲軟,導致了事故頻頻發生,從重慶開縣大井噴事故發展到吉化公司雙苯廠大爆炸,再到今天的大連中石油的重大火災事件。
其實,在國外,企業制造污染向受害公眾提供巨額經濟賠償,早已變得司空見慣。譬如,2007年,發生在美國備受世人關注的“特富龍”案。杜邦是一個有著200多年歷史的跨國公司,主營業務是石油化工和日用化學。杜邦公司在美國的西弗吉尼亞和俄亥俄州生產特富龍5年期間,對土地、空氣和飲用水造成污染,美國執法部門就嚴格按照法律,要求這家跨國公司向當地民眾提供高達3.43億美元的經濟賠償。
法律的嚴格執行,架構起“誰污染誰買單”的生態環保補償機制,是現代經濟發展的路徑依賴。所以,我們要像美國處罰杜邦公司那樣,要求中石油參照現行法律法規,盡快向受損公眾和單位賠償經濟損失,惟此,才能有效警示今后所有的企業不再恣意污染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