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環北極國家的所有爭端、爭端的結果都必將對非北極沿岸國家產生影響。2011年5月在丹麥格陵蘭島首府努克召開的第七屆北極理事會外長會議上,與會國家外長簽署了北極理事會成立15年以來的首個正式協議《北極搜救協定》,就各成員國承擔的北極地區搜救區域和責任進行了規劃。丹麥外交大臣萊娜·埃斯珀森對《北極搜救協定》的簽署做出的評價是:“這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它是北極理事會第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北極搜救協定》產生了一個效果,即北極是北極國家的,外人不應染指。
2008年5月27日至5月29日,北極沿岸五國——加拿大、丹麥、挪威、俄羅斯、美國在Ilulissat召開會議,并發布了共同宣言(Ilulissat Declaration)。宣言首先強調五個沿岸國對北極絕大部分的主權和管轄權歸屬持相同態度,即主權和管轄權爭議只是在小范圍內存在,因此可以單獨解決,無需再仿照南極凍結主權來解決爭議。其次,宣言強調海洋法作為適用于北極的國際法框架,對大陸架外部界限、海洋(包括冰層覆蓋區)環境保護、航行自由以及海洋科研等和海洋利用相關的問題都規定了相關的權利義務,沿岸五國將這一體系以及任何權利的沖突問題留待日后解決。第三,宣言認為海洋法框架為沿岸五國以及通過國際條約等途徑取得海洋利用權的其他國家提供了堅固的基礎,因此沒有必要再重新制定一個全面的國際性法律模式來治理北冰洋。第四,宣言認為北冰洋作為一個獨特的生態環境系統,其周邊五國起著保護管理(stewardship)的角色。第五,宣言指出目前北冰洋沿岸五國正和相關參與國緊密合作,主要合作領域包括大陸架數據收集、保護海洋環境和其他的科學研究。
綜上,我們可以發現五國在北極國際法未來走向上的明確態度,即:充分利用現有的海洋法框架,通過改善原有規定和增加新的規定來解決北極爭端,拒絕建立一個新的條約,包括在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強調五國對北極領土及海域的既得權利與特權,排斥其他國家參與到這一問題的相關議程。
中國的戰略選擇
中國與北極有著密切的聯系,不斷走高的能源需求與外向型經濟相聯系,給我國的北極外交政策帶來巨大挑戰。
從法律依據上說,中國作為《斯瓦爾巴群島條約》的締約國,依據條約的規定,有權進入地處北極的斯瓦爾巴群島地區從事科研及工業、商業等活動。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我國有權進入北極公海地區進行航行、科研、開發海底資源等活動。中國應當防止北極地區被北極周邊國家瓜分,倡導和平及公平利用北極地區的所有資源,加強航運、環境、科考的國際合作原則。
在資源開發方面,雖然我國可能暫時不具備在北極開發礦產資源和獲取生物資源的能力,但是我國至少不能放棄作為全球一分子對北極按海洋法公約屬于公海和國際海底的區域所擁有的權利,為我國今后可能進行的開發活動埋下伏筆。另外,《斯瓦爾巴群島條約》和《海洋法公約》的沖突,使我們可以就群島周邊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根據群島條約提出進行考察和開發的要求。
從現有的環北極國家所確認的大陸架來看,北極還有很大一部分海底屬于國際海底區域,北極國家紛紛提出本國的外大陸架申請,意在瓜分北極海底,使北極資源納入其囊中。因此,我國應該主張北極海域的劃分及管轄權的行使應該遵守國際法及有關的國際條約,堅持嚴格限制批準在北極擁有外大陸架的申請。強調北極的公海及海底區域的地位必須得到尊重和維護。我國應當加強跨部門協調與合作,多種渠道開展北冰洋
油氣勘探、資源潛力評估和開發技術準備;并廣泛開展北極資源調查和研究領域的雙邊和多邊國際合作,謀求北極戰略權益與戰略合作。
北極地區法律地位的基本分析
冷戰時代結束后,北極地區資源爭奪的主要方式由軍事較量轉為法律上的權益爭奪,而法律上的權益爭奪根源在于北極的法律地位確定。
北極地區在現行國際法上可以劃分為環北極八國的陸地領土、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以及未被上述區域所包括的公海部分。唯一的例外是挪威所屬的斯瓦爾巴群島。北極地區的國際法地位根據現行國際法制度(領土主權和海洋法)即可確定。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框架下,各國可以享有距離海岸基線200海里以內或更遠距離的專屬經濟區,前提是其能夠證明所議地區屬于其自有大陸架的自然延伸。俄羅斯的主張也正基于這點,它認為羅蒙諾索夫海嶺是從俄羅斯海岸延伸向格陵蘭島的。但丹麥認為該海嶺是同丹麥領土格陵蘭島相連的。加拿大認為,該海嶺則是其所屬的埃爾斯米爾島的延伸。
北極地區擁有領土的沿岸國在所有利益上和其他國家的沖突,應當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調整。其中的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中被確定為沿岸國的“主權權利”;軍事、航行、科學考察等方面的利益沖突,盡管也在公約的上述制度中得以調整,但是卻著墨不多、語焉不詳,為有關國家的單方面行動埋下伏筆。
北冰洋地區有多大區域屬于國際海底區域,目前仍未確定,要等到各個國家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外部界限確定之后,才能確定北極地區的國際海底區域范圍。專家認為,北極地區大陸架的爭端,可能會持續相當一段時間。 這種爭端引發的結果,可能會使其他非北極沿岸國家產生一定程度的不滿,甚至是爭論。
對于北極法律地位主要有幾種界定:
一種是北極完全劃分為各國主權之下,傳統的按“無主之地”或者依照“扇形原則”來確定北極的法律性質,將其瓜分后納入各北極國家的主權管轄范圍下。這種觀點基本上已經為理論界和政界所摒棄。
第二種強調北極的全球性,將北極列為和海底、月球相同的“人類共同遺產”,或是同南極相仿國際法地位的區域。有些學者建議在北極普遍適用“斯瓦爾巴模式”,即北極國家對北極有主權但將具體權益無條件讓渡出來,也可以列為這類觀點之中。這種觀點在學界頗有影響,但是忽視了海洋法的既有理論,而且也為北極國家所排斥,在實踐中很難實行。
第三種是基于現有的海洋法理論和規則對北極的法律地位按各要素分別界定,認為北冰洋沿岸國家可以主張其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除上述區域外,北冰洋的主體部分應屬于公海或“國際海底區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前者實行公海自由原則,后者則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由國際海底管理局負責管理和開發,它們都不能成為國家占有的對象。目前,這種觀點為北冰洋國家所認可,也是學術界的主流觀點。
第三種觀點在現有海洋法理論和規則體系的審視下是可行的,卻隱含著較大的爭端隱患。因為根據目前海洋法公約的規則,北冰洋沿岸國家存在將外大陸架延至北極點從而瓜分北極海底的可能,這也是為何第二種觀點雖然過于粗略甚至與海洋法有相悖之處,依然會在國際政治學界得到支持的原因。
在這種爭論之中,需要注意一種趨勢,就是雖然從總體上將北極定位于全球公域不可行,但是其部分公域化的趨勢將十分明顯。主要體現在航道、資源開發、環境保護與氣候變化治理上。在資源開發上,一方面北極國家可能會發展出區域組織管理北極資源的勘探和開采工作,另一方面,北極國家可能會進一步同圈外國家合作,吸引圈外國家的技術和資金共同參與北極資源的勘探與開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