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近日獲得通過,并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在加強氣候資源監測,鼓勵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加強了氣候資源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和氣候資源普查工作,建立了氣候資源監測資料匯交和共享制度,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范圍。
條例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條件,同時鼓勵、支持風能資源豐富地區優先開發利用風能資源。
條例規定,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并對論證機構及工作流程進行了規定。條例還對氣象主管機構、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