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地方政府提供補償,不僅使補償資金更有保障,同時也能使地方政府真切地感受到環境保護的壓力,從而自上而下疏導環保機制,明確相應的責任分擔。
生態環境惡化、資源瓶頸制約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十八大報告專門將生態文明建設獨立成篇,特別提出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
建立并完善生態補償標準和保障體系,對于促進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由于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公共屬性,如果每個地區或個人都破壞而不是保護環境,就容易導致“公地悲劇”
的出現——畢竟,與破壞環境所能得到的短期收益相比,為了改善環境而付出投資則難免被視為沉沒成本。這樣的結果是,所有人的利益終將因環境的不斷惡化而受損。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認識,近年來,生態補償一詞逐漸升溫。
所謂生態補償,就是指在經濟活動中,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給予財政補貼或獎勵,從而調動生態建設的積極性,促進環境資源保護的一種經濟手段。簡而言之,就是本著“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責任原則,協調人與自然、地區與地區之間的關系,從而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從某種程度上說,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是為社會提供公共利益的行為。而現實情況是,保護環境者獨自承擔其中的成本,而生態環境改善所帶來的利益則由眾人共同分享,由此難免會打擊其保護環境的積極性,甚至導致環保過程中“破窗效應”愈演愈烈。正因如此,讓破壞環境者付出代價、讓保護環境者得到補償,是促進環保建設持續進行的有力制度保障,在此基礎上才能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雖然保護、破壞環境者都是單個的企業、部門或個人,但由于地方政府作為一定區域公眾利益的代表,對轄區內生態環境建設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理應成為補償主體。實際上,由地方政府提供補償,不僅使補償資金更有保障,同時也能使地方政府真切地感受到環境保護的壓力,從而自上而下疏導環保機制,明確相應的責任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