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烏海石油銷售分公司財務科原科長高某(女)挪用公款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查明,2003年12月31日至2006年8月,高某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烏海石油銷售分公司財務科科長期間,結識了該公司司機白某。2004年,白某注冊成立一家公司。2005年5月,白某向高某提出借款要求,并承諾事后給高某一定的利潤。此后直至2006年8月,高某以支付住房公積金、人員工資等名義多次從公司賬戶及本應該銷戶的公司車隊賬戶轉款或者直接提取現金538萬余元,其中2萬余元歸個人使用,另外536萬元借給了白某。事后,白某只還了398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公款536萬元借給白某進行營利活動,個人使用2萬余元。高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
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當日,白某也被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