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機構聚焦新能源之際,TPG(德克薩斯太平洋集團)卻重金擲向了傳統能源領域的一家石油開采企業。
2009年6月,TPG以5300萬美元(扣除交易費300萬美元)的價格購買了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簡稱MI能源)約2146萬系列A優先股,占MI能源發行前總股本的17.67%。當時TPG的投資成本為每股1.06港元,較招股價下限1.7港元折讓了37.6%。其后,2009年10月、2010年2月,中信集團的間接附屬公司Sino Link、投資公司Harmony Energy(Ever Union Capital Limited的直接附屬公司)也先后入股MI能源。2010年12月14日,MI能源在港上市。
而實際上,這家企業沒有自己的油田,僅以三份與中石油的合同維系經營;沒有傲人的復合增長率,每年產量受制于下游客戶中石油;而且,TPG投資時的2009年上半年,公司的凈利潤虧損7360萬元人民幣。
究竟是什么引起了投資大鱷們的興趣?
承包商模式利弊
TPG合伙人王?強調, MI能源是中國最大的私營石油開采公司。的確,在國有割據天下的石油鏈上游,這家民營陸上石油開采公司的一席之地顯得難能可貴。在中國最主要的含油氣盆地??松遼盆地,MI能源獨家經營著大安、莫里青、廟3三個油田,總面積達400多平方公里。
但備受外界質疑的是,MI能源并不是三個油田的所有者,而是以一種產品分成合同的形式,依賴于與中石油的合作經營。今年4月,MI能源曾向美國證監會提交過上市申請書,但之后計劃擱淺。有觀點認為,高度依賴于中石油的單一業務關系是促使其無緣紐交所的主要原因。
“其實公司扮演的是一個承包商的角色。但這種模式并不意味著就是高風險。相反,由于與中石油相輔相成的關系,只要下游市場不發生太大的變化,中石油不會讓它虧。至于賺多賺少,就要看具體的合作條款和公司的成本控制能力。”上述專家說。
據公司招股書,MI能源與中石油的合作模式可解讀為:中石油為礦產資源的擁有人, MI能源為被委托合同者、提供勘探及開發經營的技術和財務服務;礦產產出后由兩者共同擁有,在MI能源收回先期成本(包括全部操作費、先導試驗期成本及開發費用)前,石油收益分別以80%和20%的比例分配于合同者(MI能源分得72%,因另一家澳大利亞公司作為不參與經營的合同者可分得8%)、中石油,在MI能源收回先期成本后,石油收益分別以48%和52%的比例分配于合同者(MI能源分得43.2%,澳大利亞公司分得4.8%)、中石油;建立聯合委員會,雙方各派4名代表共同監督經營;三個油田所生產的全部石油均銷售給中石油,有關產量預算須聯委會批準,產量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中石油。
“同樣是以承包商形式經營的資產,去年香港上市公司有一例收購,或者說是借殼上市,那例資產的合作模式就全然不同。”某PE業內人士對本刊記者表示。
該人士所指之香港上市公司為中能控股,2009年1月宣布以20億到100億港元(具體收購金額仍未商定)收購中國年代能源(簡稱年代能源)。后者除擁有位于新疆一處天然氣田的采礦權外(氣田還未投產),同樣與中石油簽有產品分成合同,以共同開發新疆塔里木盆地喀什北區塊。2008年底,年代能源簽訂的產品分成合同與MI能源的不同在于:年代能源承擔一切勘探成本,最低金額為4.37億港元。如果發現油田,油田開始生產后的效益,需先用于沖抵中石油在合約簽訂前曾付出的3.15億成本;而且中石油和年代能源須分別按51%和49%的比例承擔開發成本,生產的石油在扣除勘探成本及經營成本后由中石油和年代能源按51%和49%的比例分配。如果沒有發現油田,年代能源產生的所有勘探成本則將付諸東流。
“MI吸引人的地方是它可觀的已探明儲量,也就是說近兩年不去做新的物探,現有的資源已經足夠維持收入。”石油領域的一位專家對本刊記者表示。根據招股書,到2010年上半年,MI能源的凈探明量達到了2940萬桶,可能儲量達到了1350萬桶;而未開發、可供未來鉆探的井位凈探明量分別達到了860萬桶、810萬桶。這意味著,假如按照2010年上半年公司每桶油的平均售價76.72美元計算,未來可供鉆探的收入潛力即有6.2億美元。
實際上,MI能源需要承擔100%的勘探成本和開發成本,相較于年代能源承擔的100%的勘探成本、49%的開發成本,從比例上,前期支出負擔更重,但之后收益分配的比例對于收回前期成本更有利(分別為80%和49%分配比例)。可以看到,到2010年上半年,大安油田、莫里青和廟3油田已分別收回了100%、78%和42.8%的先期開發成本,共計43.74億元,占成本總投入46.5億元的94%。而且即使大安油田成本已收回,由于公司在大安油田的可鉆井數和投資額尚未達到上限,仍可進行額外投資(以72%分配計)。“在這個階段進入,對于投資者來說,風險是比較小的。”上述PE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