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溢油類型屬國內首例的涉外民事訴訟,國家海洋局25日召開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以下簡稱“溢油事故”)處置情況視頻通報會議。海洋局副局長王飛表示,目前正按照有關規定聘請律師,同時準備海洋生態損害評估報告,開展進一步的證據收集工作。
王飛說,將在此基礎上,根據《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以下簡稱《技術導則》)等標準進行科學評估,估算此次溢油事故造成損害的生態賠償金額,并代表國家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損害索賠要求。多位接受采訪的法學家對此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上述溢油事故的索賠依據日趨清晰。
一位曾參與國家海洋局關于康菲漏油事故生態損害索賠內部論證會的專家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索賠額度的確定,在于確定生態損害的覆蓋面,以及這種損害是否可實現人工干預(清污、修復等)。該專家稱,不排除跨國油企通過不斷提出新的證據來轉移視線,或者運用大量技術性細節擾亂司法判決,對此我們有充分的應對準備。
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國家環境咨詢委員會委員孫佑海提出建議:首先,生態索賠的起訴主體應從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放寬到公益性環保組織;其次,要明確生態索賠主要追究的是作業方(即康菲公司)還是權益最大持有方(即持有溢油平臺51%權益的中海油);第三,賠償標準的確定要從技術規范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
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在7月初的新聞發布會上曾提出,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這一點被媒體解讀為“國家海洋局最高只罰康菲20萬”,并據此提出“20萬罰單凸顯立法滯后”的觀點。
該觀點被多位受訪的國家海洋局人士否認。
廣東海建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光玉對此澄清道,20萬上限的罰款屬于行政處罰,與生態損害、經濟損失的索賠是兩回事,后者肯定遠遠高于20萬元。“而索賠額度的多少,是舉證能力問題而非法律缺失問題。這方面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技術規范即《技術導則》就顯得至關重要。關于生態損失程度的證據走到哪,索賠額度就相應走到哪。”
許光玉曾在“天津塔斯曼海輪相撞漏油事件”中代理天津市原農辦漁政處發起漁業經濟損失索賠。該 案 被 視 為 中 國 第 一 起 由 政 府 出面、運用本土法律成功進行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的案例。他表示,目前最 高 法 的 司 法 解 釋 僅 針 對 船 舶 漏油,在鉆井平臺溢油方面我國尚無任何法律法規可依,即便未來追加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根據不溯及既往原則,也無法適用于此次溢油事故。
國家海洋局一位知情人士25日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并非如外界所想的那么“不健全”,完全可以解決此次溢油事故中的生態損害索賠問題。
《海洋環境保護法》指出,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 保 護 區 , 給 國 家 造 成 重 大 損 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曾據此表示,將代表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溢油事故責任方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
“環保法修訂研究”課題組組長、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指出,如果國家海洋局在2000年《海洋環境保護法》施行之后,能夠及時制定《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等法規,哪怕是針對鉆井平臺溢油事故制定部門規章,也不至于如此被動。《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上述條例的草案建議稿已完成,將對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的定義、主體、流程以及權責劃分等進行細化。
王曦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可針對海上溢油重大突發事件作出決議,要求國務院授權國家海洋局在進行索賠中,將生態系統的中長期損害考慮在內,這有助于大大提高索賠額度。
北京律師賈方義日前向青島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參照BP公司判例設立100億元的賠償基金,進行生態賠償和生態恢復。但截至8月24日兩法院仍未回復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