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是國家海洋局要求康菲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康菲”)徹底清理渤海灣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的最后期限,但能否在規定時間里徹底清除油污卻是個疑問。8月29日,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說,想要在僅有的兩天內就清除油污比較“夠嗆”,“一方面,康菲曾違背過國家海洋局先前設下的‘大限’;另一方面,與之前的9處油污點相比,目前溢油事故的漏油點上升到了16處”。
為此,記者據康菲中國提供給《國際金融報》的電郵地址發去了采訪提綱,但截至發稿,康菲尚未對本報的電郵采訪及電話采訪作出回應。
然而,不管能否在規定時間清除油污,康菲都將面對相關部門和公益律師的法律訴訟。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組長、國家海洋局局長劉賜貴8月25日明確表示,渤海溢油事故索賠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復雜”的任務,國家海洋局正積極準備相關工作,任何企業損害中國海洋環境都將付出代價,“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家依法依規向事故主要責任方美國康菲公司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目前已開始在國內公開招募律師團隊”。
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方義則將代表民間對康菲公司提起訴訟,只不過,他的法律訴訟多了兩個對象:溢油事故的監督方國家海洋局和蓬萊19-3油田另一大股東(占油田股權的51%)中國海洋原油總公司(簡稱“中海油”)。
“只要渤海灣的環境污染問題一天沒有解決,他就會將針對國家海洋局、中國海洋原油總公司(簡稱“中海油”)和康菲的訴訟一直進行下去。”8月29日,他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盡管訴訟前景難以預料,但現在可以確定,除了復雜的社會因素外,我對國家海洋局的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在司法程序上或許沒有問題。因為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找我談話時只是要求‘延緩對國家海洋局’的訴訟,而沒有否認我的訴訟舉動。”
海洋局欲訴訟
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發生至今,早就超出了人們當初的想象。8月25日舉行的事故處理情況通報會上,國家海洋局局長劉賜貴給本次環境污染事故定了性——這是中國“最嚴重的海洋環境生態事故”,如不能對事故進行妥善處理,必將使海洋遭受“嚴重的生態災難”。
“正是出于對環境污染的擔憂和對康菲清污工作進展不力的不滿,國家海洋局對康菲發起了訴訟。”昨日,東南大學法學院張馬林教授對《國際金融報》記者分析,某種程度上,此舉將對康菲的清污行動產生“督促”效果。
日前,有消息援引劉賜貴的話稱,國家海洋局將代表國家向事故責任方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我們階段性索賠時間是6月4日至8月31日,這段時間,我們將對海洋生態損害進行資料證據收集,對損害進行評估。9月1日后對生態造成的影響與損害,我們將另外索賠”。
記者了解到,國家海洋局不止一次地表示將對康菲提起訴訟。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8月15日曾在官網上表示,其將代表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溢油事故責任方(康菲)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
“中國《海洋環境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第九十一條也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此,江蘇明弘律師事務所吳俊鋒律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這就是國家海洋局起訴康菲的重要依據。”
“這樣做的好處是,可從國家層面聚集能夠得到的全部資源,包括行政資源、司法資源乃至經濟層面的資源等。”張馬林對此分析稱,“同時,可以預計,一旦康菲不能在8月31日徹底清理油污,國家海洋局官方層面的訴訟將加快走司法程序的速度。”
在吳俊鋒看來,康菲所違反的不止是《海洋環境保護法》這么簡單,從延伸意義和對相關方面造成的影響看,康菲還違反了中國的《環保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
“比如,《環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吳俊鋒解釋,“《侵權責任法》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中的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等也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如果事件造成的負面影響嚴重,康菲可能涉嫌違法《刑法》并擔負刑責。”吳俊鋒表示。橫向比較于去年的墨西哥灣漏油事件,記者發現,美國相關部門和民間團體不僅曾對英國石油公司(BP)發起過民間訴訟,并一度提起過刑事訴訟。對此,林伯強表示,“客觀而言,與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相比,中國的渤海灣漏油事故泄漏的原油和造成的影響還沒有這么大。但美國對BP公司的處理或成為一個重要借鑒。”
張馬林則直言不諱地對記者表示,康菲公司的確有可能擔負刑事責任。“通俗地說,觸犯刑事責任的前提是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如損失巨大、生命財產不保等。”他表示,“從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至少康菲對沿海海域的漁民造成的損失已不可估量。”
《法制日報》援引專家的話稱,“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環境污染案司法解釋: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即可認為造成重大損失。而此次康菲溢油事故造成的損失,肯定在30萬元以上。”
“不管如何界定,據《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和《刑法》康菲的量刑都不會低。”張馬林和吳俊鋒均表示,“至少,其將面臨巨額賠償。”
責任全在康菲?
然而,在公益律師賈方義看來,本次溢油事故的責任方不止是康菲中國公司。“《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他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說,據此,相關監管部門也要在漏油事件中承擔責任。
記者登錄國家海洋局和北海分局官網發現,在7月5日正式對外公布溢油事故之前,相關部門在6月3日至7月5日期間,幾乎未對外公布有關溢油事故的處理信息。今年7月微博中透露的信息也顯示,“早在6月4日,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已經接到了康菲中國的報告,稱‘蓬萊19-3油田B作業平臺東北方向海面發現不明來源少量油膜’;6月17日,北海分局再次接到報告,C作業平臺及附近海域發現大量溢油。”但在此期間,相關部門始終沒有提及處理措施。
為此,賈方義已經向北京市中院對國家海洋局提起了訴訟。他還向記者透露,“法院的相關人士已經找我談話,要求延緩相關訴訟。但我明確拒絕了,畢竟,對溢油事故造成的損失是既成事實。”
但對于訴訟前景,賈方義表示“難以預料”,“一方面,先前并沒有這方面的訴訟經驗;另一方面,我所面臨的不僅是司法程序本身,還有其他一些因素會影響案件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