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仲裁事件,華銳風電(601558)提出反請求,請求仲裁庭駁回蘇州美恩超導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請求,并裁決蘇州美恩超導有限公司賠償華銳風電因蘇州美恩超導有限公司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總計7990.5萬元。
2008年5月27日至2011年1月27日期間,美恩超導與華銳風電簽署了8份采購合同,向后者供應用于公司制造的SL1500型號和SL3000型號風力發電機組的PM1000型號和PM3000型號的電控核心部件(ECC)和電控核心部件的備件。
此后,美恩超導以華銳風電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由,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華銳風電支付相應貨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已過質保期電控核心部件的質保金及其逾期利息、賠償因拒收貨物的違約行為給美恩超導造成的損失及因本案發生的合理費用,合計近5億元。
而華銳風電則表示,拒收前述合同貨物是因為美恩超導供應的產品在技術、質量方面均未達到合同要求,已暫停接收申請人發出的不合格貨物并暫停支付已收不合格貨物的貨款。
據悉,華銳風電提出的上述仲裁反請求已獲得正式受理,將與申請人蘇州美恩超導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請在本案中一并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