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氣候資源”定位成“國有資源”也就是“全民所有資源”。但在實踐中,“全民所有”往往是“皇帝的新衣”,“國有化”就是“政府化”,“政府化”就意味著“收費化”或“國企化”,政府控制的“國有資源”就會衍生成地方政府的生財工具。
在國內,有兩家很特殊的上市公司,其中一家是在A股上市的“杭氧股份”,另一家是在香港上市的“盈德氣體”。前者是國內最大的空氣分離設備制造商,后者是國內最大的從事空氣分離的專業氣體公司。“杭氧股份”生產空氣分離設備,“盈德氣體”用這類設備把空氣中的氧、氮、氬等大氣成分分離出來,并用以作為
鋼鐵、石化和煤化工的工業生產的輔助原料。
我曾經對從事“空氣分離”的工業氣體產業有過很深入的研究,也曾參與收購過一家從事工業氣體的企業。這個產業之所以吸引我。一則是因為“工業氣體”產業在全球范圍內,持續二、三十年保持著超過GDP增速一倍以上的速度增長;再則是因為“空分氣體”的生產原料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而且永遠免費的空氣。
但現在看來,“盈德氣體”免費獲取生產原料的好日子似乎要到頭了。
6月中旬黑龍江省公布的《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規定“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而該條例定義的“氣候資源”是指 “能被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條件的自然資源”。如果按照該《條例》的規定,“盈德氣體”把大氣中的“氧、氮、氬”等成分分離出來賣錢顯然涉嫌侵犯了“國有資源”。
黑龍江省“氣候資源”國有化的規定一出臺,頓時輿論嘩然,矛頭直指政府把人類賴以生存和繁衍的基本要素“空氣和陽光”定位為“國有資源”。
針對輿論的非議,黑龍江省氣象局解釋說,《條例》中提及的氣候資源是指可被開發利用的氣候資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陽光、風和空氣等。主要是為了規范氣候資源探測的原則和規劃、探測審批制度、探測結果的資料匯交、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內容。
該解釋其實并沒有抓住問題的實質,輿論所反對的并不是《條例》中關于對“氣候資源的探測和保護工作進行規范”的專業氣象工作,而是針對文件中把“氣象資源”定義為“國有資源”這一突破人類思維底限的行為。
也許黑龍江省氣象局和省人大在討論和通過《條例》時,的確沒有過多地考慮“氣象資源”國有化的深遠影響,甚至也沒有如輿論所說的想要在“風力風能和太陽能發電”的商業領域內權力尋租,而只是沿襲了建國幾十年來養成的把任何能產生經濟價值的東西,都收歸政府所有的慣性思維。
在理論上,我們的“國有”都有一個很動聽的名字“全民所有”。把“氣候資源”定位成“國有資源”也就是“全民所有資源”。在實踐中,“全民所有”往往是“皇帝的新衣”,“國有化”就是“政府化”,“政府化”就意味著“收費化”或“國企化”,政府控制的“國有資源”就會衍生成地方政府的生財工具。
我查閱了幾個地方的國有資源管理規定,其中山東省日照市2007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國有資源和資產運營管理工作的意見》頗具代表性。該《意見》第三條規定今后的“工作重點”之一是“拓展國有資源和資產運營范圍。今后凡以經濟功能為主、以市場效益為主要目標的國有資源和資產的開發和使用,在符合國家使用規劃和不影響自然環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都要推行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
如果將這個規定引申到“氣候資源”上,則會出現這么一個場景:我自己搬張椅子到沙灘上灑太陽,政府可以不收資源費。但如果在沙灘上經營沙灘浴場,那么除了繳納常規的企業稅費外,還需要繳納“陽光資源使用費”,因為在這個時候“曬太陽”已經是“以經濟功能為主、以市場效益為主要目標的國有資源開發和使用”。如此引申,則顯然會發生無數荒唐的場景,而這顯然也在挑戰者國人的思維神經。
對于黑龍江省把“氣候資源”國有化,包括中國政法大學王軍教授在內的不少法律專家質疑其合法性,認為該《條例》曲解《憲法》第九條關于自然資源的規定。其實,在這個事情上細究《憲法》和《物權法》的法律條文是沒有意義的,對于空氣和陽光這樣的生命基本要素的權屬關系,更需要的是良知,而不僅僅是人定的法律。
“氣候資源”是大自然賜予全人類共有的財富,我們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氣候資源”的任何開發、利用進行規范和管理,以避免無序開發招致大自然的懲罰,但切莫輕易將“陽光、大氣和風”這種無國界的資源硬生生套上“國有”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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