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簡稱《規定》)對建設原則、責任主體、辦理流程、支持政策等做了詳細規定。
規定指出,新建住宅小區、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等,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對充電設施建設維護負有主體責任,應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與私人用戶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必須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辦公場所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用戶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有責任全力支持配合,不得設置障礙。不予配合的,業主投訴后由居委會或街道指定部門負責協調處理。
《規定》明確,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按照居民平均電價水平執行,不執行階梯電價,可享受峰谷電價優惠。
同時,充電服務費暫定最高不超過每千瓦時1.6元。充電設施建設不占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對于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免收業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