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品油定價機制既保留了之前合理且有效的內容,同時根據形勢變化和價格改革進程的推進有新的變化或突破,體現出“有放有收”的特征。創新之處主要體現在設定成品 油價格調控下限、建立專款專用的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進一步淡化成品油定價中的行政色彩這三點上。新機制仍是走向市場化定價的過渡階段,這是由當前我國石油產業性質及市場結構決定的,全面的、徹底的市場化改革需要具備種種客觀條件,需要相關配套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
經過前兩次因暫緩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而遭致社會質疑后,國家發改委1月13日發布了新的成品油定價機制,并同時下調國內成品油價格。新成品油定價機制既保留了之前合理且有效的內容,同時根據形勢變化和價格改革進程的推進有新的變化或突破,體現出“有放有收”的特征。
綜觀世界各國成品油定價,無外乎兩種方法:一是美國等石油市場競爭相對充分的國家采取的市場定價方法,即成品油價格隨市場供求變化而變化,政府不干預企業具體定價;另一種就是像我國這樣的石油市場競爭不夠充分,壟斷較為突出的國家所采取的政府行政定價方法。而政府行政定價又包括固定價格法、固定收益率法、成本加成法等。新定價機制這次依然采取成本加成法,即“成品油最高零售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考慮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合理流通環節費用和適當利潤確定”。成品油價格調整周期也未縮短,仍為10天一個周期,說明10天能大致反映出價格從原油傳導至成品油上所需的時間。
從上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我國成品油價格改革從政府一口價(計劃價)、政府指導價一路前行,目標始終瞄準完全的市場定價。盡管新定價機制依然設定有“地板價”和“天花板價”,定價權未完全下放給企業和市場,仍由政府主導,但畢竟向市場定價的終極目標邁出了關鍵一步。考慮到油價波動對我國經濟、社會帶來巨大影響,在兼顧生產者、消費者等多方利益的統籌考慮后,這次選擇的仍是循序漸進的改革方式,并未像有些媒體呼吁的那樣一下子將定價權下放給市場和企業。
新成品油定價機制創新之處主要體現在設定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或“地板價”、建立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專款專用、進一步淡化成品油定價中的行政色彩這三點上。
在未實行完全市場化定價之前,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一定要統籌考慮生產者、消費者等多方利益,保持中立性:當國際油價過高時,應偏重照顧消費者利益;油價過低時應考慮生產企業的平穩運行。原成品油定價機制是2013年修改出臺的,當時國際油價在每桶100美元以上,而社會預期仍有上漲空間,甚至有國際投行預計會超過每桶200美元,此時制定的定價辦法主要針對油價過高的狀況,規定了最高130美元上限。既然有上限,理應有下限,所以新定價機制寫明了調價下限。將下限水平定為每桶40美元,主要是綜合考慮國內原油開采成本、國際市場油價長期走勢以及我國能源政策等綜合因素。目前國際主要石油企業的平均原油生產成本在每桶40美元左右,而我國原油生產成本更高。由于生產成本是決定國際油價長期走勢的主要因素,將每桶40美元設定為調控下限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