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積極培育裝備市場
支持海洋地質普查和資源調查,加大海洋環境的觀測、監測和極地科考等海洋科技活動的支持力度。支持保險機構建立保險機制,為用戶采用海洋工程裝備及配套設備提供保險。對于我國海域內的海洋油氣開發項目,鼓勵油氣開采企業提高裝備及設備的配套率。支持沿海淡水資源匱乏地區開展海水淡化及綜合利用試點和示范。
(二)規范和引導社會投入
新建大型海洋工程裝備專用基礎設施項目需報國家核準,鼓勵造修船企業利用現有造修船設施發展海洋工程裝備的制造和修理改裝。對于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風能工程裝備等海洋工程裝備研制項目在用海政策上給予重點支持。加強相關規劃的統籌協調,節約、集約利用岸線資源。
(三)完善財稅和金融支持政策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有效拓寬海洋工程裝備制造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在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和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支持信譽良好、產品有市場、有效益的海洋工程裝備企業加快發展。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一步探索改進適合海洋工程裝備產業特點的信貸擔保方式,拓寬抵押擔保物范圍。支持符合條件的海洋資源開發企業、海洋工程裝備制造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
(四)加大科研開發支持力度
加大科研經費投入,建立多渠道投入機制,支持海洋工程裝備的研發和創新。依托國家科技計劃、海洋科技專項,加大對海洋觀測、監測及極地科考等海洋科技活動的支持力度。依托骨干海洋工程裝備研發制造企業,建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通過科技金融和國家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等渠道,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鼓勵企業加大創新投入,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落實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五)推動建立產業聯盟
組織和引導行業骨干研發機構、制造企業,聯合檢驗機構、用戶單位等,建立海洋工程裝備產業聯盟,鼓勵相互持股和換股,形成利益共同體,在科研開發、市場開拓、業務分包等方面開展深入合作。引導“產、學、研、用”相結合,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圍繞產業技術創新鏈開展創新,推動實現重大技術突破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鼓勵總裝建造企業建立業務分包體系,培育合格的分包商和設備供應商,推動“專、精、特、新”型中小企業發展。
(六)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企業積極創造條件,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引進研發設計、經營管理方面的境外高層次人才和團隊。優化人才培養和使用機制,加強創新型研發人才、高級營銷人才和項目管理人才、高級技能人才等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培育海洋工程裝備領域的國家級專家,擴大海洋工程裝備高端人才隊伍。
五、規劃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學技術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制定《規劃》實施方案,建立各部門分工協作、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分別制定實施推進海洋工程裝備發展的工作計劃和配套政策措施,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船級社等中介組織的作用,確保實現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業發展規劃目標。有關部門要適時開展《規劃》的中期評估和后評價工作,及時提出評價意見。
[1] 海洋礦產資源包括石油和天然氣、天然氣水合物、海底金屬礦產、濱海礦砂;海洋可再生能源包括海上太陽能、海上風能、潮汐能、波浪能、海流(潮流)能、海水溫差能、海水鹽差能、海洋生物質能;海洋化學資源包括海水本身、海水溶解物;海洋生物資源包括植物資源、動物資源和微生物資源;海洋空間資源包括生產空間、貯藏空間、通道空間、生活休閑娛樂空間及軍事戰略空間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