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場經濟地位是最大障礙
中國在歐盟反傾銷訴訟中的關鍵點,其實是“市場經濟地位”。
此前,在與美國對中國光伏企業“雙反”的對壘中,中國企業關鍵性地輸在了沒有“市場經濟地位”這塊牌子。
5月24日,在上海召開的“應對美國電池產品‘雙反’調查”新聞發布會上,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下稱機電商會)稱,晶硅光伏電池在競爭中具有價格優勢,跟傾銷無關。中國之所以被美裁定高額傾銷稅,主要原因在于美國拒絕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于是以“第三國”作生產成本參照,而美國選擇的對象是泰國。
阿特斯董事長瞿曉鏵認為,泰國的晶硅電池產能只是兆瓦級別(1兆瓦=1000千瓦),中國的電池產能是20吉瓦(1吉瓦=1000兆瓦)以上,規模相差巨大,沒有任何可比性。
拿泰國作參照后,美國商務部5月份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太陽能產品征收不低于30%的懲罰性進口關稅。
參照國的選取,最終會決定反傾銷稅率的高低,企業承擔的風險無法預估。
“就像警察說你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了,這個高速公路上又沒說多少碼是超速,警察可以說是參照另一條公路來限制的。這里面就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復旦(微博)大學法學院教授、WTO爭端解決專家組指示名單專家龔柏華打了個比方,“不同國家生產成本、各方面條件不一樣,選印度、泰國,還是選加拿大,結果都不一樣,歐盟有相對的自由裁量權。在實踐當中,很多對中國企業不利。中國可以據理力爭,但最終那邊(歐盟)有相對自由裁量權。”
“市場經濟地位”的重要性在于,被認為實施了傾銷行為的企業若其所在國已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則該企業可以輕松獲得市場經濟待遇,此待遇允許出口生產商采用其國內價格和成本,而這決定著企業可以清晰地知道自己究竟有沒有傾銷行為,否則會采用類比第三國數據。
龔柏華表示,反傾銷稅率的高低可以爭取,但一旦被認為是非市場經濟,中國這些企業在調查中就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從過去的案例來看,此次歐洲太陽能板廠商指控中企在歐傾銷若是被歐盟立案,中國企業最終被裁定為傾銷的概率很大。
中國商務部網站顯示,“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已成為制約中國企業反傾銷應訴的最大障礙。1998年,在一起中國水表在巴西反傾銷調查中,巴西曾選用了西班牙為替代國,而計算出的傾銷幅度高達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