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源稅的開征并不會直接對盜采構成某種制約,因為稅收本身并不能有效阻止市場的非法行為,甚至有可能因為稅收所帶來的交易成本進一步推動市場非法行為的猖獗。然而,對稀土而言情況就不同了
近日國務院正式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率定為銷售額的5%-10%;
煤炭資源稅維持從量計征方式,其中焦煤資源稅率為每噸8元-20元,其他煤炭資源稅率為每噸0.3元-5元。此外,稀土礦資源稅率為每噸0.4元-60元。
據悉,此次對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除重點調整了油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外,還調整了焦煤和稀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對其他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則未作調整。
意義大于內容
值得關注的是,在修改后的暫行條例中將稀土原礦資源稅單列名目,并作為國家資源稅整體的一部分進行統一管理,其采用了正式的稅目稅率表達,即“每噸0.4元-60元”,而之前稅率的正式表述為“0.4元-3元/噸”。
相關負責人表示,稀土是重要的戰略性資源,為進一步理順稀土資源產品的價稅關系,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功能,促進稀土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生態環境,遏制過度開采和資源浪費,按照資源稅暫行條例關于國務院可以決定資源稅稅額幅度調整的規定,國務院已批準自2011年4月起,提高稀土資源稅的稅額標準。
今年4月1日,國家已統一調整稀土原礦資源稅稅額標準:輕稀土(氟碳鈰礦、獨居石礦)60元/噸,中重稀土(磷釔礦、離子型稀土礦)30元/噸。較原先的標準,該稅額上調了10倍之多。
因此,有專家指出,此次資源稅暫行條例對于稀土原礦的稅率確定,只是從法律上的一次確認,稀土生產企業早已開始消化此次稅率變化。但重要的是,通過此次資源稅暫行條例的單列表明其資源的重要地位以及日后管理的重點。
此次資源稅暫行條例在具體稅額上并沒有對4月1日所公布的稅率作出新的變動。從今年4月1日國務院上調稀土原礦資源稅之后,我國各稀土資源主要產地也早已經開始按照新的稅率開征稀土資源稅。
記者從稀土企業了解到,自上調稀土資源稅之后,企業的經營成本增加明顯,僅資源稅一項,生產企業的經營成本就要增加10倍。以包鋼稀土為例,該公司需承擔新增加的稀土資源稅,按60元/噸原礦計算,每年需繳納2.7億元,相當于每噸稀土精礦需分擔562.5元。
此次資源稅暫行條例無疑是將今年4月1日稀土原礦資源稅調整內容納入整體稅法框架之中。從2006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擬定資源稅改革方案,到今年國務院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改革歷經5年之后終于收官,而稀土能從眾多的資源產品中“脫穎而出”充分體現了近幾年來稀土在國家資源戰略中的重要地位。
作為重要的工業原材料,尤其是未來新興產業發展的關鍵原料,稀土的戰略地位決定了它的價格。而稀土價格自2010年開始有較為明顯的上升態勢,此次稀土原礦單列稅目表明了國家加強稀土管理的意愿。
地方政府收益
受國家政策調整以及南方稀土主產地贛州地區停產整合等因素的影響,國內稀土市場自2010年10月以來出現一輪上漲態勢,尤其是在2011年2-6月期間,主要金屬氧化物的漲幅達到10倍以上,鏑、鋱、銪等重要元素的氧化物價格更是一度同比漲幅達到20倍。
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下,大量的投機資本進入市場,非法盜采成風。據了解,在贛州地區,1噸盜采稀土成本為2萬元,而轉手之后的價格高達40萬-60萬元。由于稀土資源分布特點和采挖冶煉工藝簡單,使得在資源管理上面臨巨大挑戰。
資源稅的開征并不會直接對盜采構成某種制約,因為稅收本身并不能有效阻止市場的非法行為,甚至有可能因為稅收所帶來的交易成本進一步推動市場非法行為的猖獗。然而,對稀土而言情況就不同了。
資源稅是地稅,即稅收所得均為地方政府收入,調高資源稅對于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積極性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據了解,稀土分布范圍很廣,而且地表所屬農民的林權和國家的礦權附著一體,妥善處理好農民、企業、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沒有當地政府的積極推動是難以做到的。況且稀土分布區域的經濟落后,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下,政府的行政管理有相當難度。
有了稅收的支持,地方政府在礦山監管、打擊盜采、環境保護、農林補償等方面都有了財政支持,這將提高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相關管理政策的積極性。
雷聲大雨點小
盡管此次將稀土原礦作為資源稅暫行條例的單列稅目的意義是很大的,但反映到市場上就雷聲大雨點小了。
對于稀土企業而言,已經翻番的稀土資源稅,早已淹沒在其瘋狂飆升的價格浪潮中。此外,正規渠道的稀土原礦開采配額所剩無幾,無論是包鋼稀土還是贛州稀土,受到稀土原礦資源稅影響微乎其微。專業人士表示,如果以最終產品氧化物的價格來計算,資源稅的影響更小,而且資源稅是從量稅,未來不會因為稀土價格上漲而增加。可以認為,此次資源稅暫行條例對稀土市場影響甚小。
但是,此次資源稅暫行條例將稀土原礦單列對于未來進一步在稀土領域進行稅改或將是鋪墊之筆,尤其是對于業內傳聞已久的稀土專用增值稅發票的使用,或將是形式上進行提前預熱之舉。
早在今年8月舉辦的包頭稀土發展論壇上,相關負責人就表示,下半年稀土辦將聯合多個部委加強對稀土領域的管理和監督,其中包括加快研究和實施稀土專用增值稅發票的問題。
如果說資源稅是在稀土原礦領域加強稅收手段管理,那么稀土專用增值稅發票則是加強在流通領域進行管理。二者結合構成了對稀土資源的跟蹤管理體系,這將極大地推動對稀土產業鏈的跟蹤管理,形成一套以稅務發票為載體的跟蹤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