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監局、發改委、能源局28日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煤礦產能釋放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煤礦產能釋放期間安全生產工作。
今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大決策部署,積極推進
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煤炭市場供需關系得到改善,部分地區出現了煤炭供應偏緊狀況,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印發了《關于適度增加部分先進產能投放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穩定供應的通知》(發改電〔2016〕605號),適度釋放產能。
為切實加強產能釋放期間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范煤礦重特大事故,將嚴肅查處超能力生產、嚴把復產復工驗收關口、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切實保障煤礦安全投入。
《通知》稱,承擔釋放產能的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有序釋放產能,在限定時間內按照全年不多于330天組織生產,全年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煤礦核定產能和經批準釋放先進產能的規模,未列為釋放產能的煤礦要繼續嚴格執行276個工作日制度,全年原煤產量不得超過按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的產能。所有煤礦月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月度計劃;無月度計劃的,月度產量不得超過公告產能的1/12。
嚴防采掘接替緊張或者“剃頭下山”開采,嚴禁瓦斯抽采不達標擅自組織生產。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查處超能力生產作為監管監察執法工作重點,發現超能力要依法進行查處,約談企業和煤礦主要負責人;對達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即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礦井核定生產能力110%的,或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10%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經停產整頓仍不能消除重大隱患的,要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關閉。
各產煤地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要求,督促指導煤礦在復工復產前制定專門方案和措施,并嚴格執行驗收程序、標準和審批簽字制度,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市屬煤礦由市(地)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要嚴格按照管理權限明確復產復工驗收部門和責任人,應由本級政府部門負責的,不得交由下級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驗收和簽字。嚴防以災害防治或隱患排查整改等名義,擅自復工復產。
各產煤地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發〔2016〕7號文件要求,對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礦以及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要堅決淘汰;加快災害嚴重、資源枯竭、賦存條件差、非機械化開采和產能小于規定要求的煤礦退出進度。各省級去產能工作牽頭部門要對列入2016年去產能計劃的煤礦,下達停工停產指令,督促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不得留設回撤期,并派專人嚴盯死守,早關早退;對長期停產煤礦,要按國家規定引導有序退出;對決定關閉煤礦,各相關部門要依法停產、吊銷相關證照,嚴防突擊生產。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煤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依法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通知相關部門限制供電、停止供應火工品,發現繼續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針對當前煤炭價格回升、煤礦復產沖動的情況,各產煤地區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完善和落實地方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要建立煤礦違法生產信息報告和舉報工作機制,加強監督,嚴防已關閉煤礦死灰復燃。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針對煤礦違法生產常出現的假密閉、假圖紙,以及日停夜開、明停暗開、逃避監管等情況,在加強日常執法基礎上開展突擊檢查、夜間抽查,并采用查產量、查用電量、查火工品消耗量、查勞動用工方式等手段,多渠道發現違法線索和痕跡,始終保持打擊違法違規建設生產行為的高壓態勢。
各地區要嚴格執行減量置換措施、確保規模“只減不增”,對手續不全、違法違規建設煤礦,必須落實產能減量置換政策措施后,方可恢復建設。對沒有落實減量置換的煤礦項目,不予核準,不予審批安全設施設計。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監管部門要對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6〕20號)進行對標檢查,凡出現文件所列9種情形之一的,必須立即責令煤礦停止生產建設、停止設備使用。要督促煤礦企業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工程、安全設施設備完好和主要生產系統完善;督促煤礦企業抓住當前煤價回升時機優先補還安全欠賬;對因安全投入不足導致傷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個體經營投資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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